阳台铁栏杆算不算物业?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复杂,要分很多情况来看!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一般认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在《物权法》颁布以后,则形成了两种学说:一为“完全共有说”,即除专有部分以外的一切建筑物的部分都属业主共有(包括电梯、通道等公共部位以及消防设备、楼道照明等设备);二为"不完全共有说",即除消防通道、电梯等特定场所或设施外,其他场所和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费用而不必归为业主共有。 显然,在不完全共有说下,楼主的状况就不算共有部分了,因为根据设计规范规定,楼梯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l m,所以这是属于开发商的专有范围。
不过需要提醒的一点是,这种“专有范围”并不等同于规划许可范围,不能简单以图纸为准,还需要考虑实际的施工情况,例如楼主的栏杆是外挑式的(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悬挑),这就与建筑图上标注的栏板(即楼主所说的是否“落地”)存在明显差异,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当初的设计是否存在变更了——如果确有变更,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算是原开发商的专有范围了!至于如何确认这一点,则需要查阅相应的竣工资料(一般是竣工图)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