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阳台防火要求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条规定,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其封闭阳台可不限面积;当层数超过四层但不超过十三层时,其封闭阳台的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且该楼层不少于1个;当层数超过十三层时,其封闭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5平方米。 没有消火栓或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物,其封闭阳台的防火设计应进行单独计算。
对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二层住宅,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且每个房间都设有一定面积的阳台(包括开向阳台的门为推拉铁窗),则每层均可视作独立建造的建筑,建筑总高度和建筑面积均按各层面积之和考虑,进深可视为各房间外墙外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并扣除楼梯间及其辅助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隔间所占的面积后,与多层建筑的进深相等或相近。这类住宅的每个阳台都可视为敞开式阳台,进深可不计算在封闭阳台的范围之内,但其宽度必须符合安全疏散的要求。
如果房间的外门是向室外开的推拉铁制门窗,且能有效的阻挡火焰和烟雾侵入,可作为疏散口的面积则可忽略不计,但如果向外开启的门是木门或其它材料的非防火门窗,作为疏散口的面积就不能忽略了。 对于居住建筑中除卧室外的其他房间的阳台,当采用不燃材料完全封堵,且能够承受70公斤/㎡的压力时,可以不作为进深的面积计入封闭阳台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