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客厅出入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一方婚外有恋,又想遮人耳目,可能会选择把第三者带到宾馆私会。宾馆里有客房、餐厅、酒吧、理发室、商店、美容健身等场所,由于其特有的服务、娱乐、休闲、购物功能导致其成员成分复杂,一些人常常把宾馆客房作为违法犯罪场所,所以宾馆属于公共场所。而公共场所在治安管理上属于严禁嫖娼、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流氓色情的区域范围。由此可见,第三者到你的家里出入与到宾馆私会,其严重性有着天壤之别。因此,第三者频繁到宾馆和一方约会,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通常情况下,确定第三人损害赔偿,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即存在“与他人长期、稳定、公开、持续地共同生活”情形者,或存在“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情形者;二是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存在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同居、重婚,存在放纵、无所谓的心态的过错行为,或配偶一方存在诱奸及存在逼迫等,而另一方存在无法规劝制止的过错;三是必须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四是破坏婚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第三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参与破坏婚姻的行为必须严重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而且第三者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实际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