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别墅如何界定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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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主的题目看来,应该是说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住宅吧! 先来看看《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村民建住宅用地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条规定了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权限是“一户一宅”且“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有关规定”并不是特别的具体法条,是指《城乡规划法》第四章中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即“第四十一条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国家基本生态控制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及“第四十二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从上述两条法律条文来看,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有两种情况得到许可:一是“一户一宅”,二是“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限制条件”。至于“占地建设”还是“拆旧翻新”并非法律规定的批准要件(这里只考虑了宅基地的面积,并未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容量)。

据此,我的理解是,只要同时满足“一户一宅”和“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限制条件”就应该认定为合法建筑。当然,这里的“本地”指的是土地和生态条件允许的所在地,如果是在大城市边缘的农村,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但实际情况可能比这要复杂一些,因为除了以上的两条规定外,我国还存在以下两个特别规定: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简单地说就是,农村住宅的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如果没有支付出让金,那就是非法占地。但这里的“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并不影响前述两条款“一户一宅”“用地面积不大于规定标准”的适用。

第二,《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2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该条款赋予了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建筑作出限期改正、没收、罚款或拆除的处罚权,但是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有权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行政机关所称的“违建”一般都应该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审查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并判决其违法。

综上,我的观点是,农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原则上应该说是合法的,但可能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权属和面积的问题以及可能违反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里的“规划”已不是建设用地的规划而是指村域范围内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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