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阳台算面积么?
当然不算,设备平台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是建筑物为配合使用功能而设置的,且不具备分割条件的空间(如设备管道、电梯间等)。如果计入这些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话则违反了《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同样,对于没有围护结构的阳台,应该也不应计算全面积;若设有围护结构并构成使用空间的,可计算1/2面积。
楼主的两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未封闭阳台是否应当计收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在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18号],涉案房屋系住宅用房,房屋销售时含一未封闭阳台,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计价方式。庭审中,开发商主张该未封闭阳台应当按照全部面积收取房款,而买受人则认为应当将之扣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买受人的主张。
在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沈中立二初字第36647号],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平方米价格和总价格包含阳台面积”,尽管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多出一个未封闭阳台和一个通风井),但开发商依然获得全额房屋价款。
可见,对于未封闭阳台是否应当计收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态度还是比较明确的:除非合同约定明确,否则就不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且买受人因此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