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会被拆除吗?
我觉着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商品房和公共空间的边界在什么时候变得模糊甚至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所有打算购买房产的人好好思考一下 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2003中规定:“7.0.5 居住建筑的厨房应设在外墙上”、“8.1.4 下列部位的门窗宜采用隔热性能好的门窗型材及玻璃:……a)北、西向的窗;b)厨房、卫生间的门或窗;c)外窗、阳台门的上部应设置保温层” (2)《北京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京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设计文件……”其中并不包含《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第8章内容 从以上两条法律或政府规章出发,我们可以知道以下事实:
1. 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2. 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不包括外墙或门窗的保温设计; 由此可得:
3. 只有当开发商自行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对住宅的外墙进行了保温施工的时候,才算是符合了上述两项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否则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而对于已经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建筑来说呢?其是否已经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建筑物的一般共用部分”了呢?
我认为不是!因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为一项施工工序,也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展;也就是说无论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是违法的! 所以我觉得这种所谓的违建其实根本就不是违建。
那又为何会有人被强拆掉自己花钱做的外墙保温层呢?我想可能是这样:
1. 当发生强拆事件后,相关部门将责任推给开发商;
2.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不包括第8章内容,所以很难证明是谁违反了相关法律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