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属于豪宅税吗?
一、“豪宅”之定义 “豪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定义,在房产交易中,一般以商品房作为评估标准。但是,当涉及别墅的交易时,往往会被单独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为业主所有: (一)具有建造该房屋合法依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建造该项房屋的合法文件; (三)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合格。 但是,这一定义只明确了“有合法依据”“有合法文件”两种情形下的房屋才能认定为业主所有,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情形的房屋就不是业主所有了。我们仍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具备合法权属”的房屋才能被认定为“豪宅”。
那么什么是“具备合法权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拥有合法权属”意味着当事人对于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能并且权利主体及内容均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我理解“豪宅”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原因、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产权的建筑。
二、“别墅”是否属于“豪宅” 我们已经知道,“豪宅”是不动产范畴,是特指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而受到限制或不得流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地产价值计算缴纳,税额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6%。从这一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别墅似乎并不属于这一征税范围,因为农民自建房的计税价值也只不过相当于建筑的造价而已。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的文字叙述是“房地产”而不是“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据实计算缴纳税款。第三条则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一级7元; (二)大城市二级5元; (三)地级市首层4元; (四)县级市首层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关于征管单位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不能统一规定纳税人的具体划分标准,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由此可知,地方财政对别墅等高档物业的税收非常迫切,因此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对“豪宅”进行界定。如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本市开展对部分高端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沪地税发[2006]177号),广东省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粤财法[2007]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