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封闭阳台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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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阳台的定义,与建筑物的层数无关。 5.1.7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当其屋面为斜面屋顶且高度大于6m时,宜在屋面上设置防护性栏杆;当为平屋顶且采用密闭结构时将屋顶四周的开口宽度总和不大于开口面积的三分之一,并应采取防止儿童攀登的措施。

对建筑物的高度没有限制(高层建筑除外)。 当该建筑的立面造型受结构、外围护等影响,无法做到全部开窗时,可开设扇形窗,且开敞面积不得小于该房间地面的1/3。

对于住宅来说,按照现行标准,一层至三层是可以在房屋周围设绕外墙铺装的,但要求不能高过3米,超过部分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一般是不允许在外围墙上开设门窗洞口的,如果设计确需开设,必须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由于风压比较大,所以一般不允许在墙体外围做保温或者装饰性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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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高层封闭阳台的管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开发单位,我们向规划部门了解到,建设开发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中包含了阳台样式,规划部门批准阳台样式即包含了“封闭”或“不封闭”内容,即通过了规划审批。建设开发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符合通过审批的规划设计内容。如果建设开发单位交付房屋的阳台样式与申报规划设计方案不一致的,你可以向规划部门举报并要求建设开发单位整改。

另一方面是小区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公司在承接建设开发单位交付的物业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内容与建设开发单位移交,如果发现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建设开发单位反映。

对于你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制定的规定应视为管理规约。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小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对部分业主封闭阳台的样式加以限制,以保证建筑物的外观整体协调和不影响建筑物安全,以及防止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害,并及时向规划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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