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封阳台违法吗?
不合法! 首先,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县(市)城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违法建设被认定后五日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执行。而依据上述法条,只有“不能排除影响了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光的情形”才涉及拆除,即是否拆除了该部分违法建设,取决于该部分的客观状况——如果确实存在影响相邻建筑的情况,自然需要拆除;反之则不需要拆除。是否应当拆除违建的前提条件是,该违法建(构)筑物已经对周边建筑产生实质上的妨碍或危险。
其次,在《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并未出现关于“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规定。对于题主提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行为”,应理解为对建造行为的处罚,而非对改变规划的处罚。而且,规划许可的内容是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并不是确定最终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设计变更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设计方案的变更属于正常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不导致违法建设的后果。
另外,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具有强制力和公定力的性质,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