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阳台漏水责任归谁?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下列权利属于业主: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带有公共场所性质的小区绿化除外。 小区里的公共绿地、公共场地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同时,由于我国采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只要房产不转移登记到购房者名下,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上说,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以及售后物业管理活动中,开发商仍然是建筑物的所有人。
所以,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住宅楼的公用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缺陷导致渗漏的,因为楼体的建造者负有保修义务并且该义务属于先履行抗辩的事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问题外,其他非房屋主体结构的问题,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物业公司可以向责任人追偿。